如何确保“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两会代表、委员建议制定激励措施、明确监督和惩罚机制
发布时间: 2012-03-13   浏览次数: 74

  如何确保“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

                                      ——两会代表、委员建议制定激励措施、明确监督和惩罚机制

    2012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十一届全国人大的最后一次大会。下届全国人大代表将于2013年1月选出。根据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
    上述信息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所透露的。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作了该决定(草案)的说明。
    李建国表示,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2013年3月任期届满,届满之前需选举产生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问题迫在眉睫。
    那么,决定(草案)中为什么要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到底应该高多少,又该如何去确保“高于上届”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代表、委员。

    “妇女代表在参政议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越来越向世界开放,在公共外交方面,女性话题可以为国际人文景观添上浓墨重彩的中国亮色。”提交这份名为《做好女性话题,积极开展公共外交》提案的是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袁明。
    “女性在参政议政方面的独到之处,不仅体现在公共外交。”袁明委员表示,“女性在参政议政、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正是中国妇女参政议政的重要舞台。”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组织部部长张黎明对记者说,全国人大是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领域之一。全国人大女代表、全国政协女委员的比例高低是衡量中国妇女参政议政水平的重要指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也认为,妇女代表比例的提高是保障妇女权利的体现。他表示,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的提高,有利于反映妇女群体的诉求,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管理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权利。
    “女性比男性往往更具亲和力,对很多社会问题也有更加敏锐深切的观察与体会。”说这番话的是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部长吕薇。她告诉记者,“我们妇女代表不仅关注女性话题,我们同样关心国计民生,关注社会现实的方方面面。”
    在已经做了四年多全国人大代表的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真菌协会会长鲁中祝眼中,妇女代表在人代会上的表现“一点儿都不比男代表差,甚至有时更为突出”。“无论是参加代表培训还是进行考察、调研,我们女代表都特别积极,从没有缺席的。”她说。
    2010年通过的修改后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妇女占人口总数的一半,无论是按照选举法的相关规定,还是依据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的规定,都是决定(草案)题中应有之义。”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吴昌元的话,也是代表、委员们的共识。

     “建议进一步明确妇女代表比例,拟定最低比例”

    坐在人民大会堂代表席上,听到“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这一规定时,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的第一个反应就是这个“高于上届”,究竟是高于22%,即全国人大于2007年所规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2%?还是高于21.33%,即当选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占到了21.33%?抑或是高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各代表团妇女代表所占的实际比例,如云南代表团十二届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应当高于十一届时的28.57%,河南代表团十二届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应当高于十一届时的13.86%?
    “为使政策措施有效,文本措辞必须带有刚性,对于妇女代表比例的规定应当提出明确的指标要求。”孙晓梅代表认为,应明确要求“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3%”,并在选举工作文件中明确要求相关代表团达到法律和决定要求。
    不仅是孙晓梅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邱玫在提交本次两会上的一份名为《关于实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建议》中提出,与其他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妇女的参政水平总体较低,我国妇女的参政水平亟待提高。她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最低比例制等办法,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参政水平。
    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李慧英教授认为,性别比例的设置可以形成对于妇女参政议政的推动力,保证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女性脱颖而出,有利于提高我国女性对于公共政策的影响力,使男女两性能够共同参与立法和国家事务管理。她说,世界各国提高妇女参政的实践证明,性别比例的设置是保障妇女进入各级决策层行之有效的措施。
    而据记者了解,现实中,在妇女代表比例的具体规定上,不少地方已经“先行一步”。就在2007年年底颁布实施的《吉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就明确规定: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2%,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0%。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妇联主席关德伟告诉记者,对于妇女代表比例刚性的、明确的规定在提高各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助推作用。

     “关键在于落实,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就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我国进行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年初发布的信息,已基本完成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省份,从选举结果看,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较上届有所提高。
    亿万人民践行的民主,已经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的产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那么,在实践中如何确保“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呢?
    李建国在做决定(草案)说明时表示,各选举单位在选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和选举工作,保证妇女代表的比例高于上届。
    什么才是“有效措施”呢?孙晓梅代表建议制定激励措施,鼓励提升妇女代表比例。她特别强调,已经达到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指标的省,在组成十二届人大代表团时,女代表比例非但不能下降,且要比上届有所提升。
    “为了确保‘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规定的有效实施,应明确必要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漳州市副市长赵静建议,进一步完善选举监督及人大代表补选规定等内容。她说,“这些措施不仅仅可以增强女代表比例制度的操作性,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在观念和公众舆论上提高对女性参政的认识。”
    吴昌元代表则认为,应通过确保各级人大代表中女代表候选人数量等一系列制度设计,打破阻碍妇女参政的种种壁垒,不断加大妇女干部、妇女人才的培养选拔力度,提高妇女进入权力机关的机会,改善妇女参政水平。
    王磊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应鼓励更多的妇女参与政治生活,要向选民更多地宣传女代表候选人,使社会各界增强妇女人大代表比例应逐届增长的意识。他认为,不仅妇女代表比例应当提高,而且人大主席团、人大常委会成员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也应逐步提高,以进一步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

 后记

  期待更多妇女亮相政治舞台

    就在四年前,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行色匆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肇星在回答记者关于妇女代表比例的提问时,只留下了一句话:“现在的女代表多吗?我觉得还不够多!”四年后,本次两会上,记者再度巧遇李肇星代表,依然的行色匆匆,依然只是对记者关于妇女代表比例的提问只留下了一句话:“不是说‘妇女能顶半边天’吗?我希望妇女代表在全国人大代表中也能顶起半边天!”李肇星的话,也是我们所有人共同的期待。期待2013年的全国两会上,有更多妇女代表新面孔亮相中国政治舞台。

                                            (转载自《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