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国际女童日”,专家学者呼吁——建立有利于女孩的利益导向机制
发布时间: 2012-10-18   浏览次数: 1252

 迎接“国际女童日”,专家学者呼吁——建立有利于女孩的利益导向机制

   “社会应当形成大的氛围,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10月10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在“关爱女童”研讨会上呼吁。

    为迎接2012年10月11日世界第一个“国际女童日”,中华女子学院“妇女儿童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召开了此次“关爱女童”专题研讨会。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建议,应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将精神损害赔偿扩至刑事领域,尽快取消嫖宿幼女罪。

   

    界定家庭暴力应考虑儿童视角

    于蓉当了一辈子法官,现在北京大学诊所式法律实验教学中心担任指导老师。“我的生命就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研讨会现场,她有些激动地从椅子上站起来说。在还戴红领巾时,出于义愤的她就曾带着被继母打骂的女同学到法院“说理”。也正是这件小事,改变了她原本从医的人生。
    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看来,女童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况在更多时候并未被及时发现。她所在的中心对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429件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了分析。
    张雪梅说,在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女童比例高于男童,分别是52%、47%,尤其在农村,女童高出男童6个百分点;女童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复杂,主因有家庭关系不和谐、家庭矛盾和教育观念滞后,还有些女童目睹父亲对母亲的家庭暴力,被父亲同时施暴;女童遭家庭暴力的类型中,性侵害和遗弃更为突出。最近一年半发生的129个案件中,遗弃案件剧增。
    多年从事青少年法律援助和服务,张雪梅对干预女童遭遇家庭暴力存在的问题感触颇深。
    张雪梅说,其一,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发现渠道。统计中,绝大部分儿童遭遇家庭暴力持续时间很长。“我国没有强制报告制度,孩子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报告的信息途径,医生、教师、居委会等缺乏报告的意识。”
    其二,有些在家庭中针对女童的案件还没有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容易受到忽视。针对家庭暴力的干预还处在研究层面,未进入司法实践。如年满14周岁的女童受到父亲的性侵害,但父亲没有采取强迫和威胁的手段,对此类案件缺乏关注。
    其三,撤销监护人资格,法律条款适用非常难。民法通则第18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在实践中很难适用,缺少具体条款,如由谁作为“有关单位”起诉取消父母监护人资格,此外,我国没有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起诉后由谁监护孩子成为难题,为此法院不敢做出判决。
    张雪梅建议,社会应当形成大的氛围,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界定家庭暴力的定义应考虑儿童视角和性别视角,将监护人利用特殊身份及女童年幼无知对其实施性行为界定为家庭暴力。此外,应完善并落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制度。

   

    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扩至刑事领域

    “对女童的性侵害案件立案难、取证难、民事赔偿难。”张雪梅说,很多女童遭遇性侵犯之后,因为家庭的原因不易发现她的心理伤害,单纯以精神损害提出赔偿不被支持。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2008年曾经和另一位律师为一起奸淫幼女案提供法律援助,最终,5名被强奸的留守女童仅获赔每人1000元左右,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支持。刘明辉还发现,此案的被告人此前曾强奸、强制猥亵另一女生,最终“私了”。
    “性侵害事件对儿童的心理功能会造成短期和长期的影响。”刘明辉说,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赋予受害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这也是“私了”强奸案屡禁不止的一个根源。
    刘明辉说,2010年4月29日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一大亮点。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将精神损害赔偿扩至刑事领域势在必行。”刘明辉说,在执行层面存在的被告人无力承担的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受害人基金”,主要由国家承担此项义务。
张雪梅建议修改法律,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立法。同时,目前司法实践中要适用女童能够获得更多民事赔偿的规定,将对女童心理的伤害转化为物质损失,通过治疗的行为支持对女童的赔偿。
    此外,对于儿童在司法程序中权利被忽视的现象,张雪梅建议应严格依法保障其权利。如,女童遭受性侵犯案件的进展、处理结果、未成年人在诉讼中享有的特殊权利,应保障女童被告知,保障其参与诉讼的权利。

 

 

    尽快取消嫖宿幼女罪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多年一直在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在研讨会上,她将这个“老问题”抛给大家。
刑辩律师、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烈阳接过话头说,1997年刑法学界制定嫖宿幼女罪时确实有些草率,主要是考虑:其一,在强奸犯罪中,以金钱交易为背景的行为与使用暴力、麻醉等方式的强奸犯罪相比主观恶性显得不是很强;其二,司法实践中发现不满14周岁的卖淫女谎称自己十七八岁、长得成熟,勾引嫖客,从主观恶性、罪刑相适应的角度,这种情况不宜一律定为奸淫幼女罪。于是,只从这一个方向考虑就定下了嫖宿幼女罪。
    “回头来看,嫖宿幼女罪在法理上存在几个问题。”钱烈阳说,一方面,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无支配权,从卖淫的角度讲,交易双方一方主体资格不合格,这是立法上的“硬伤”;另一方面,如果某一个女孩子是嫖宿幼女罪的被害人,前提就是她是妓女,刑法判决书是对其二次伤害。
    钱烈阳强烈呼吁,应将嫖宿幼女罪回归到奸淫幼女罪里面,在量刑上,区分暴力、麻醉、胁迫、以金钱交易为背景、主动勾引等不同的情节,量刑和情节挂钩,而不是独立一个罪名。“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九时,大家呼吁往这个方向改。”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一直非常关注嫖宿幼女问题。他说,司法实践中,警察往往认为嫖娼是小事,强奸是大事。强奸案子不敢销案,而嫖娼案子很容易被淡化。嫖宿幼女的案子中,真正的嫖客被处理的很少。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呼吁,从儿童权利优先保护的角度,应尽快取消嫖宿幼女罪。

 

                                                          (转载自 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