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发布时间: 2013-05-18   浏览次数: 43

论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最近这段时间,接连发生的性侵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引发全社会的强烈关注。41日,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东山乡派出所所长吕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批准逮捕,其“涉嫌性侵13岁少女”的情节公安机关正在调查。 56日,广东湛江吴川市发生一宗14岁少女遭多人轮奸案件,犯罪嫌疑人均为辍学的未成年人,其中年龄最大的只有17岁。58日,海南万宁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与该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冯某松,分别与6名小学女生开房过夜,警方目前以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罪,对二人进行刑事拘留。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孩子们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成年人所具备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反抗能力,往往更容易遭到侵害,他们的人身权利理应得到特殊保护。但一些罪恶的黑手,伸向懵懂的花季少女,暴露出人性最丑恶的一面,挑战着公众的承受能力。这再一次以令人不忍的方式提醒我们,保护未成年少女免受性暴力摧残,依然任重道远。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屡有发生,受害者年龄低到幼儿园里的孩子,施暴者甚至包括校长、老师和国家工作人员。出现这些我们不愿见到的案例,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学校缺乏有效的管理,家长怠于履行监管义务,孩子们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等。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处刑较轻,少有重刑判决,无疑也是原因之一。特别是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给某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让一些罪犯逃脱了应有的惩罚。“嫖宿幼女罪”条款从出台的那天起,就饱受诟病,其中的漏洞随着性侵幼女案频发日益凸显,废止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对于那些挑战人伦底线的行为,仅仅靠说服教育是不够的,对于那些丧失天良的罪犯来说,舆论的挞伐失去了用武之地,而惩罚手段的缺位或虚弱无力,则是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变相纵容。

    从根本上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举起法律这柄利剑,密织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网,使惩处严厉到足以让以身试法者胆寒,最大限度地抑制不法者的恶念,用重刑警示那些潜在的罪犯,让他们不敢越雷池一步。

    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的问题上,必须认识到的一个事实是,性侵一旦发生,给孩子带来的身心伤害将难以弥补,在人言可畏的压力之下,她们不得不转学,甚至因此辍学,命运由此发生改变。伤害会使她们自卑,失去对成年人的信任,成为一道难以抹去的阴影,影响到未来的生活。即便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创痛也已经不可逆转。因此,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性犯罪,预防重于严打,必须做到未雨绸缪,一刻都不能等待。

    从根本上避免类似事件重演,让我们的神经不再被刺痛,还孩子们天真快乐的儿童记忆,必须彰显法律的权威,发挥其应有的震慑作用,做到一个都不容忍,一个也不放过。(中国妇女报评论员)

 

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