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嫖宿幼女罪,不是终点
发布时间: 2015-09-05   浏览次数: 51

废除嫖宿幼女罪,不是终点

文章来源:参考消息

日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表决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通过。此次修正案中删去 “嫖宿幼女罪”,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一直很高,但罪名废除后,幼女的安全就能得到保障吗?

18年的争议

1997年到2015年,18年间,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过。


  8月29日,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被取消。新法中,嫖宿幼女不再是独立罪名,以后对这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嫖宿幼女”首次被提及,是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无论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还是19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都是按强奸定罪。

  但13天后,1997年的3月14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刑法修订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的“出世”,一时间引起轩然大波。因为它的量刑轻于最高可判死刑的强奸罪,许多人认为,“嫖宿幼女”在客观上是对强奸罪的开脱。

  据《澳门日报》报道,嫖宿幼女罪虽然起刑点比强奸罪高,但阻吓力却远不如强奸罪。强奸罪最高可处以死刑,嫖宿幼女罪亦存在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受害者是自愿的”、“自己不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等,往往成为一些人脱罪的借口。执法标准的模糊,导致有的案件被私了,受害幼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使得此类案件屡禁不止。

  6年前的一起恶性案件,让公众对“嫖宿幼女罪”这一名称无法容忍。2009年,贵州习水县发生公职人员买春案,11名女生被以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卖淫,其中有3名未满14岁。此案经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公愤。事发后,检方以“嫖宿”而非“强奸”定罪,更是引发举国愤慨。

  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包括曾震惊世人的海南校长带小学女生集体开房事件。2013年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朗小学6名就读六年级的小学女生被校长陈某及万宁市房管局职员冯某带走开房。5月15日,校长陈、冯二人已因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罪,被警方刑拘。但最终这起事件以强奸罪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余年。

  司法实践表明,嫖宿幼女罪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

敏感的死刑

  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轻于最高可判死刑的强奸罪,许多人认为,这在客观上成了犯罪嫌疑人的“免死金牌”。

 “嫖宿幼女罪”让人觉得非废不可,一大问题出在“量刑”二字身上。法律规定,嫖宿幼女罪最低刑为5年,最高刑为15年。强奸罪的最低刑为3年,最高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比强奸罪最高刑罚低,导致嫖宿幼女罪饱受批评,认为有轻罪化倾向。

  虽然从起刑点来看,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多两年,但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嫖宿幼女罪则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者若以“嫖宿幼女罪”被追诉,不仅可以逃过一死,最多也只面临15年的牢狱。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等“主废派”人士认为,近年发生的多起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涉案的公职人员多按嫖宿幼女罪定罪。以贵州习水案为例,涉案的5名公职人员都是按嫖宿幼女罪量刑,这成了有钱有势人的“免死金牌”和逃避重罚的“保护伞”。“主废派”认为,这不仅降低了对性侵女童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实质上背离了保护幼女的立法本意。

  据《澳门日报》报道,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从实际情况来看,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在强奸幼女后利用手上的资源,左右法律认定与判决的现象,最终挑战践踏法律威严。


  不过,也有专家表达了加重刑罚后带来的担忧。美国学者兼联邦法官波斯纳在其著作《性与理性》中曾写道,加重对强奸犯罪的刑罚会直接导致强奸后灭口案件的增加。这一结论有其道理,因为被害人掌握着强奸罪中的核心证据。日前也有人叫嚣拐卖儿童一律死刑,殊不知一律死刑带来的后果可能是一律虐待与杀害。

  有的专家解释,最近两年,法院宣判中适用嫖宿幼女罪的很少。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强奸罪处罚要重。只有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才可能判处死刑。

  除了“保护伞”和“免死牌”,嫖宿幼女罪另外一个最遭人诟病的就是常常给受害幼儿打上“卖淫女”的标签,这往往对受害女童造成二次伤害甚至是终身伤害。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大陆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存在逻辑矛盾,前者基于幼女身心发展不成熟,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但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另外,废除该罪名,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实现“儿童最大利益”目标。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在其主编的《罪名指南》中称,将嫖宿幼女以强奸论处,固然体现出了立法机关打击嫖宿幼女行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决心。但从立法技术上讲,不太科学。“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仁文认为,嫖宿幼女罪其实是将幼女进行了“卖淫幼女”与“普通幼女”的分类,并对二者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态度。他表示,对犯罪人适用嫖宿幼女罪,与之相对的幼女就被认为是娼妓。幼女被贴上“妓女”的标签后,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邻居指指点点,在学校里则往往遭到同学耻笑,既无法正常生活,也无法正常学习。受此影响,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后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结果自暴自弃,反而真正走上了卖淫之路。

废除之后,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保护女童不能仅仅靠一部法律的废除,社会、家长、教育造成的疏漏与缺失,都应该反思

  2008年以来,“嫖宿幼女罪”便从未在每年全国两会的焦点议题中缺位。

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取消嫖宿幼女罪等立法修法工作的进展是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进步,而取消嫖宿幼女罪之后,对幼女的法律、社会、家庭保护仍需进一步加强。

根据《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可知,案件中广泛存在“两多发”和“两薄弱”的现实情况:“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监护缺位下的临时起意多发,熟人犯罪多发;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儿童安全监护薄弱,农村地区儿童安全监护薄弱。”其中,农村地区仍然是未成年人监护缺位的“重灾区”。可见,加强事先预防,远胜事后惩戒。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对于偏远农村或是山区的小学生、初中生来说,很多女孩子受到侵犯后,甚至并不知道这是很严重的伤害。有个案例是,一名女童在被多次性侵后都没有跟家人或老师说,直到老师带她体检发现其染上了性病,学校才报了警。究其因,是家长平时在这方面缺乏对孩子的教育,学校也没有。

 “女童保护”公益组织孙雪梅认为,“基本监护缺失”是导致女童遭受性侵的最大原因,这个群体主要是留守、单亲、流动儿童。缺乏监护导致了非目的性的“机会犯罪”,所以营造杜绝机会的环境是保护女童的当务之急。

  儿童保护的源头在家庭,儿童监护人的责任重大,应筑牢预防儿童遭受侵害的第一道防线。侵害女童的不仅有部分官员、商人、校长、教师,更有同村的怪叔叔、怪爷爷等诸多人群。保护女童也不能仅仅靠一部法律的废除,社会、家长、教育造成的疏漏与缺失,都应该反思。

  造成性侵女童案件多发的原因有千万种,每一种都需要一个具体的处理方法,废除嫖宿幼女罪仅仅是万里长征第一步。

  嫖宿幼女罪的出现和废除,正是中国法律演变、进步的一个缩影。但不管什么法律,严惩为恶者,保护弱小者都应是最基本的原则。